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按《职业病防治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