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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