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处罚: (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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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