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 (二)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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