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