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标准及规范的要求。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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