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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