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