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