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