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的; (二)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的; (三)拒绝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其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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