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