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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