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