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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