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