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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