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八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