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