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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