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并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