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第二十二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