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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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