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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