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职业健康管理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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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