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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