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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