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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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