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