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材料转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