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投诉,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投诉材料内容不完整的,告知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后重新提交投诉。

投诉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并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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