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而发生欠款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