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六条

投诉人应按要求提交投诉材料。投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企业规模类型、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企业规模类型、住所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关事实、证据材料;

(四)投诉事项未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社会调解机构受理或者处理的承诺。

投诉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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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