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作为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顺畅的投诉渠道,并向社会公布。投诉渠道可包括网络平台、电话、传真、信函等适当的方式。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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