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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