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被投诉人为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团体组织的,参照本办法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