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受理投诉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典型案例可予以公开曝光。

经调查、核实,依法认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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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