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理投诉部门督促处理投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反馈处理结果;对投诉处理情况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对未按规定反馈投诉事项处理结果,或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存在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进行工作通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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