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