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案情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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