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投诉人可向受理投诉部门申请撤回投诉,投诉处理程序自受理投诉部门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受理投诉部门应及时将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信息告知处理投诉部门。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