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九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六节 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九十九条
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和品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具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内部制度、风险管理和问责机制健全有效; (二)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冲突; (三)监管评级良好,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四)符合本机构战略发展定位与方向; (五)经董事会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六)具备开展业务必需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全面实施分级授权管理; (七)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八)具有开展该项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九)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申请开办本条所述业务和品种的,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