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九十四条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零售客户基础和较好的个人信贷管理能力及经验; (四)具有专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具有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展发卡业务的资本实力。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适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