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九十四条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监管评级良好;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具备良好的零售客户基础和较好的个人信贷管理能力及经验; (四)具有专业的高级管理人才以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具有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展发卡业务的资本实力。 使用统一信用卡品牌开办发卡业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适用《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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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