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已开办独立品牌信用卡发卡业务,受其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授权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人统一信用卡品牌的,由主发起人事前报告银保监会和村镇银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