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村镇银行主发起人已开办独立品牌信用卡发卡业务,受其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委托作为发卡业务服务机构,授权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人统一信用卡品牌的,由主发起人事前报告银保监会和村镇银行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