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四节 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九十二条
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委托,或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受其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委托,申请统一信用卡品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使用统一品牌且符合《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或村镇银行数量在5家以上; (二)具备办理信用卡业务的专业系统(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建设维护的交易授权系统、交易监测系统等),通过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三)信息系统运行良好,具备保障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的技术能力; (四)具备为发卡机构服务的专业客户服务基础设施; (五)具有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