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八十六条

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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