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八十三条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二级资本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须经监管机构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