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机构终止 /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七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终止申请,由分行、专营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的终止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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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