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机构终止 /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七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终止申请,由分行、专营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的终止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构终止 /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农村商业银行分行、专营机构的终止申请,由分行、专营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的终止申请,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