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七条
第五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七十七条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的。 申请破产的,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向银保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的。 申请破产的,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银保监会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