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第五章 机构终止 /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七十六条

法人机构解散,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法人机构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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