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第七十四条独立法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第七十四条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