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拟升格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升格,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因分支机构升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相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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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