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拟升格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升格,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因分支机构升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相关规定办理。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农村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拟升格机构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其他情形的分支机构升格,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因分支机构升格导致的其他变更事项比照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