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一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其法人机构报告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后应及时变更金融许可证。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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