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八条

法人机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须经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两个阶段。 合并筹备阶段,合并筹备事项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法人机构合并将导致机构类型、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其合并筹备事项须按相关法人机构筹建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合并开业阶段,吸收合并的吸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被吸收方改建为分支机构的,应按照分支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合并的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