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法人机构分立、合并,还应符合相应的机构设立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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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