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五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修改章程,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的,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修改章程,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法人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股权、注册资本或业务范围的,应在决定机关作出批准决定6个月内修改章程相应条款并报告决定机关。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