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六十三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变更注册资本,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的,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法人机构通过配股或定向募股方式变更注册资本的,在变更注册资本前还应经过配股或募集新股方案审批。方案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同本条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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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