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三节 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
第五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在注册地辖区内设立分公司,筹建方案由其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农村商业银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的注册地辖区外支行在其所在的县(市、旗)内设立分理处,筹建方案由其法人机构事后报告开业决定机关。开业申请由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 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