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三节 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分公司设立
第五十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设立分理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联社设立信用社、分社,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有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拨付营运资金的能力; (四)具有完善、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和信息安全体系,具有标准化的数据管理体系,具备保障业务连续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五)最近1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或者相关违法违规及内部管理问题已整改到位并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 (六)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