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 第二节 支行设立
第五十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内的支行开业申请由其法人机构提交,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农村商业银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在注册地辖区外的支行开业申请由其法人机构提交,由拟设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支行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运资金到位; (二)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三)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